党员合法财产可合法方式参与"股事" 4类党员不能炒股
明确了!党员的合法财产,可以合法方式参与“股事”:4类党员干部不能炒股,7条红线不能碰 艾佳 券商中国 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不可以炒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给了明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6月24日发文表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除特定四类人群,党员干部均可炒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党员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表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严禁七类行为,多位副省长落马和违规炒股有关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严禁七类行为。 一是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李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是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近年来查处案例显示,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等等。 三是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比如,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在国外投资入股等。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五是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