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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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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27 17:59 | 只看该作者
《岳飞被杀之后》:一篇值得细读的历史小小说


话说岳飞被杀之后,同为抗金名将的韩世忠愤懑不平,气呼呼地来到秦桧府上,劈头盖脸地责问秦桧:“请问秦大人,你为何非要杀掉岳飞岳大人?!”

秦桧勃然大怒:“放屁!什么叫我非要杀岳飞?他岳飞也是一等一的武将,虽然品级没我高,但有兵权,地位高啊!就是和我有天大的过节,我又能杀掉他?除了那个人,像你我和岳飞这样的大臣彼此谁也杀不了谁。你韩世忠也是见过大风大浪的人了,难道连这个都不清楚!?”

韩世忠一时语塞,憋红了脸:“世忠言语唐突,还请大人见谅!”

秦桧叹了口气,话语也软下来:“其实你是知道我杀不了岳飞,也杀不了你的,所以你才敢到我这儿来兴师问罪。要不你也同样去向那个人问问,为何非要杀岳飞?……我陪你一起去?”

韩世忠脸上一阵红一阵白,连连道歉。

压了口茶,沉默片刻后,韩世忠谦恭起来:“刚才都是我言辞不当,只是搞不明白,岳飞乃忠君爱国之臣,如此死了岂不冤枉?”

秦桧微微一笑:“你说岳飞乃忠君爱国之臣,那我来问你,这君和国有何区别?可不可以说君就是国,国就是君?”

韩世忠点了点头:“可以这么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嘛。”

秦桧:“既然岳飞乃忠君爱国之臣,如今是君要他死,国要他死,他又何冤之有?倘若他有不满,岂不是不忠君不爱国了?岳飞自己临死前还山呼万岁呢,哪里轮得到你来为他抱冤叫屈?”

韩世忠一时语塞,思索片刻后才道:“大人总不能否认岳飞乃忠君爱国之臣吧?但他为何却会落到如此下场?还请大人赐教。”
秦桧苦笑一下:“这岳飞虽然有忠君爱国之心,却不知道该如何忠君爱国啊。”

韩世忠问:“此话怎讲?”

秦桧:“是不是忠君爱国谁说了算?不是你,也不是我,而是皇上!皇上说你忠君爱国那你就忠君爱国,皇上说你欺君卖国那你就是欺君卖国。所以想要忠君爱国就得揣摩上意,想皇上之所想,急皇上之所急,最起码得分清皇上说的那些话是真话,那些话是假话。有些不得已在大庭广众下讲的假话,你若当了真,轻则丢官,重则丢命,怎能怪得了他人?”

韩世忠道:“我也知道所谓的‘君无戏言’是假话,当不得真的。但是'收复失地,迎还二圣’这句皇上天天挂在嘴上的难道也是假话?岳飞可是一心一意这么做的。我没有岳飞那般积极,但也是当了真的。”

秦桧叹了口气:“你们傻就傻在把这两句话当成了真话。咱皇上能坐上这龙椅容易么?能保住现在的局面,才是目前咱大宋国的核心利益啊。收复失地?谈何容易!那金人可不是吃素的,不是被逼的没招了,谁愿意去和金国打仗。这个世界上谁最爱和平?咱大宋国的皇上!为了和平哪怕是割地赔款也在所不惜。”

韩世忠恍然大悟:“难怪有时我们虽然打了胜仗,可签的都是吃亏的协议。每次我们这些主战的和你们这些主和的争吵起来,最后占上风的都是你们,原来主和派的老大不是您秦大人啊。”

秦桧微微一笑,接着说道:“再说说这迎还二圣吧。这二圣一个是皇上他爹,一个是皇上他哥,以前可都是皇帝,倘若真把这两人给弄回来了,那是杀不得关不得,得好吃好喝的供着,还得当贼一样的防着,时刻提防他们复辟。这样的话,咱皇上还能睡得上一天安稳觉吗?所以别说是抢回二圣,就是他大金国现在主动把二圣送回来,皇上也会找借口不收的。”
韩世忠吁了口气,说:“多谢秦大人点破,我以后绝不会再犯岳飞这样的错误。”

秦桧:“岳飞有点傻也就罢了,更要命的是他还有点倔!皇上让他从朱仙镇撤兵,他老大的不情愿,虽然没有外界传说的十二道金牌那么邪乎,但岳飞已经露出不听话的苗头了。听不出真假话再加上不听话,皇上岂能容他?若任他岳飞一意孤行,万一他真的直捣黄龙,迎还了二圣,再以兵权相威胁,岂不是把咱皇上架到了烧烤炉上?"

秦桧:"咱皇上最大的敌人是金人吗?当然不是。咱皇上最危险的敌人实际是你们这些执掌兵权的将领,最怕的就是你们拥兵自重,尾大不掉。金人要灭大宋不是一两年的事,可你们要夺他的江山却只是一两天的事,太祖爷不就是这么得的天下吗?为什么要杯酒释兵权,就是怕将领们照葫芦画瓢,大宋国历代皇帝都提防这点,你要谨慎小心。‘岳家军’三个字已经犯了大忌,他岳飞居然还沾沾自喜。所以如果有人称你领的军队叫什么韩家军,你给他俩耳刮子绝对没错。因此,皇上防患于未然也就不奇怪了。”

韩世忠叹了口气。

秦桧端起茶杯,喝了口水接着说道:“这岳飞还犯了个大错,就是没搞清自己在大宋国是什么身份。你别看皇上平时一口一个咱们大宋国如何如何,好像这大宋国人人有份,个个都是国家主人。其实这大宋国的主人只有一个,那就是皇上,就连我们这大人,那大人的,看似威风,也不过是个随时可杀的奴才罢了。可这岳飞却错把自己当成了国家的主人,竟然主动过问起立嗣之事来。这立嗣说小那是皇帝的家事,说大那是国家的大事,岂是奴才能过问的?古往今来多少聪明的大臣即使被皇帝主动问起此事,都是以这是皇帝的家事为由而请皇上乾纲独断。这岳飞可是手握重兵的大将,主动过问起立嗣之事岂不引起皇上的疑心,疑心时间一长必然会动杀心,岳飞也就在劫难逃了。”

韩世忠又叹了口气:“确实如此,做臣子的最怕的就是皇帝起疑心,伴君如伴虎啊。”

秦桧笑了:“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岳飞的那些罪名都是没有的,就是皇上认为岳飞已真真切切地威胁到了他的位置,所以岳飞必死。”

韩世忠继续叹气:“可就这么以莫须有的罪名杀了岳飞,难道不怕天下人不服吗?”

秦桧连连摇头:“看来你脑子是真的进水了,而且还是开水。你也不想想,如果皇上做事都能让天下人口服心服,那养着你我干什么?你们首要的任务不就是护国安邦吗?钟相杨幺不是不服吗?不是聚众造反吗?最后还不是岳飞带兵把他们给干掉了。”

韩世忠:“大人说的极是,世忠还有几句话不知当讲不当讲?”

秦桧:“但说无妨。”

韩世忠:“岳飞被杀,大人恐怕会落下骂名的,您难道不怕吗?”
秦桧长叹了一声:“老韩哪,你就这句话说的有点靠谱。怕啊,怎么不怕?也许将来某位君王或者就是咱们现在的皇上根据需要为岳飞平了反,到那时节,他岳飞就成了抗金名将,民族英雄。可这岳飞39岁就死于非命,总得有个交代吧。皇上自然不能有错,所以这黑锅也只能我来背了。到那时,像你这种揣着明白装糊涂的和那些无知草人都会异口同声地说是我秦桧杀了岳飞,个个对我恨之入骨,恨不能食肉寝皮;趋炎附势的文人墨客们更会发挥他们无尽的想象力,把所有的屎盆子都扣到我的头上,甚至会编造出我是叛徒内奸之类的故事。想到这些,我怎么会不怕?”

韩世忠一脸同情地看着秦桧。

秦桧叹了口气:“我虽然害怕这些,可我更怕死啊。皇上让我干掉岳飞,我若不肯,皇上自然会叫别人干,岳飞终究难逃一死。岳飞死后,皇上能够饶过知晓内情但不听话的我?到时,岳飞还有平反的机会,我呢?可就白死了。所以,我只能听皇上的,继续当大宋的宰相,继续享受荣华富贵。人生在世,不就几十个春秋吗?得过且过吧。至于后世,管不了那么多了!”

韩世忠和秦桧都陷入沉默。过了很久,秦桧才缓缓说道:“韩大人,老夫看你为人还算厚道,所以今天才对你开诚布公,该说的和不该说的都说了。出了这房门,你要把我们今天的谈话都忘掉。你不忘掉,我可也是什么都没说过的。”

韩世忠站起身,双手抱拳深深一揖:“韩某这趟没白来,大人的话让我受益匪浅,世忠感激不尽。就此告别,就当我没来过。”

秦桧笑说:“你今天感激我,可难保哪天你的子孙不会义愤填膺地痛骂我秦桧啊。”

韩世忠两手一摊,也是一笑:“那我就管不了了。”

此话说罢,二人相视,哈哈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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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12-24 11:24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司法导向出现了偏差,法律就会成为不法分子作恶的工具!


原创 一支橄榄 新时代新视觉 2024年12月24日 06:30 安徽

早晨到村里去,远远发现两个人站在村委会门口。走近一看,原来是夫妻二人,为了给孩子开一个去监狱的接人证明,早早就到村委会门口,准备开一个证明。因为还没有到上班点,村委会没人,于是我就站在门口跟他们夫妻聊了一会天。夫妻二人看上去都是老实人,虽然生活的艰难在他们脸上写满了岁月,但是二人仍然保持着较为乐观的心态。经询问得知,他们的孩子今年不到22岁,因为跟女朋友谈恋爱的时候,彩礼金额没有谈妥,最后女方报警称遭到了强奸。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孩子百口莫辩,只有认罪认罚,不仅给女方赔付了不少钱,最后自己还身隐牢狱之灾,被判处了两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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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个情况时,我不由的虎躯一震,这个内容何其相似啊。去年8月份,我写了一篇文章《
房本不加名就是强奸?这个案件暴露了当前畸形的价值观》。估计经常看我文章的都知道,在那篇文章里,一对恋人订婚在房内后发生关系,最后女方要求再给20万,还要在房屋产权证上加上女方名字,但男方没有同意,女方因此报警称被强奸。与上面的这个案例相比,一样的套路,一样的手法,男方最后也被刑事拘留,虽然不知道最后结果如何,但是按照现在法律的逻辑来看,这个人最后的结局肯定也不会有多好。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情况真得是属于强奸么?如果是一个正常人,其实大家都非常清楚,对于现代社会来说,这种情况其实只是恋人之间正常的行为,不仅不是强奸,而且女方还涉嫌敲诈勒索和诬陷罪,难道不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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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令人奇怪的是,我们现在的法律观念似乎走偏了,不仅不认为这是敲诈勒索和诬陷,反而还认定男方是强奸,让人难以理解。从以上所例举的两个案例之中,我们很明显能够看出,男女双方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当前恋人之间最常见的一种行为,女方索要彩礼和房本加名的行为也属于正常行为,但是如果把发生关系当成强制索要彩礼和房本加名的威胁条件,这很明显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之后再报警称被强奸,这很明显就是诬陷了,大家觉得是不是这个道理?现在的强奸似乎被某些法官用得过于随意了,不管是什么情况,也不管是什么理由,只要女方报警称被强奸,基本上想证明自己清白很难,很多人只注重女方的口供,而从不关心男从的供述,更不看实际情况,这很明显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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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之前有一部影片,写的是军阀张宗昌的事情,这位军阀虽然看起来匪气十足,但是断起案来还真有两手。一个寡妇与一个财主勾搭上了,为了方便他们的好事,于是就诬陷家中小叔子强奸。最后张宗昌一看,小叔子身材也比较瘦弱,为人也比较老实本分,断定这里面有问题。于是张宗昌就设下一个圈套,让两名侍卫在公堂之上强上那个女人,结果女人拼死抵抗,两名强壮的侍卫也没有成功。最后张宗昌说,大家看到没有,我的侍卫如此强壮,且两个人都不能制服这个女人,她的小叔子身材那么瘦弱,一个人在悄无声息的情况下,又怎么可能完成这样的事情呢?最后女人承认自己诬陷了小叔子,跟他的老相好一并被张宗昌处决,而很多老百姓都拍手叫好,称赞张宗昌断案如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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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我们很多人过度的注重保护女权,其实本身也就是不正确的。过度的保护女权,就导致男性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我们比如当年川大女大学生诬陷地铁大叔偷拍案,大家都觉得如果真的是男人偷拍了女性就是十恶不赦,但是男人受到了诬陷,女方不仅不认为是自己的错,反而还对大叔种种侮辱,不仅不道歉,还各种嘲讽,这样的女性却不会受到法律的任何处罚,这难道是合理的么?一些女性身着暴露,还不准别人看,哪个人看了一眼,她就认为别人是猥亵,难道她自己穿着如此暴露,就没有问题么?而男人在大街上,即便被女性再怎么看,那也是正常的,不会出现任何问题,所以我们的法律理念本身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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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的例子,我们能够看出,在很多领域,很多环境之下,有的法律其实已经成为不法分子利用的工具,成为他们打击好人,谋取利益的工具。我们再举几个例子,比如现在很多人都极其反感的霸座事件,一个正常买票的人除了寻求列车员的帮助,自己是无法维护自己权利的。再比如小区占车位事件,有的人恶意占了别人车位,还振振有词,有的甚至出言侮辱车位的主人,而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报警也解决不了问题,小区保安和物业更是没有权力强行干涉,这样的法治思维不就是为恶人撑腰,打击一些遵纪守法的老实人么?除此之外,像小偷偷东西,主人不敢追,一旦追出了事情都需要自己负责;被别人打了也不敢还手,一旦不慎自己不仅要赔钱,还有可能会身陷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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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这所有的事情都足以表明,我们现在的法律思维是有问题的,在很多方面已经偏离了打击犯罪,维护善良的初衷,甚至变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用来作恶,或者是用来获取利益的工个。就像以前一些碰瓷现象,一旦成功,就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即便最后不成功,也不用承担任何违法成本,这难道不就是坏人作恶的工具么?我一直都强调,司法导向是社会风气的风向标,如果法律观念出现了问题,那整个社会就会出现严重问题;如果司法导向出现了问题,那人们的价值观就会扭曲。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法律不仅不能维护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秩序,不仅不能打击犯罪,还会成为犯罪分子手中的武器,受伤的一定都是一个老实人,善良的人和遵纪守法之人。这样的法律其实就是一种恶法,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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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0 10:43 |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不能只针对穷人,更要体现事实与公平才行!

原创 一支橄榄 新时代新视觉 2024年12月30日 07:04 安徽

山东,一个女子藏酒2000多瓶,被邻居举报,最后不仅酒被没收,还被处以6万元罚款。而这样处理的理由非常奇葩,就是有部分酒不能证明来源,没有相关的证据,且超出了个人收藏的范围。不知道大家对于这个处罚理由怎么看,反正至少在我看来,这样的处罚既不符合事实,又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因而受到了广大网友的热议。我们先做一个对比,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这样的事情,有些富豪们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心理需求,会收藏一些物品。比如、古董、美酒和香烟等等。本文开头这位女士因为收藏美酒出了问题,意思是说有的酒不能提供购买的发票,那问题来了,难道大家购买东西的时候,都有留发票的习惯么?好像这样的人并不多。就比如我们在超市里看到一瓶酒,买了下来之后,会索要发票么?也许有人会这么做,但是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不会这么做。

市监局处理的依据就是可能会出现一些不正常的交易行为,影响市场正常秩序。但是你不能只根据可能来处理啊,法律是要讲证据的啊,没有证据只根据个人的主观判断能够定案么?好像不可能吧。为什么一些富豪就可以拥有收藏的权利,而普通人则不行呢?这不分明是一种双标行为么?再说白了,如果一个亿万富豪开一辆破车,破车的车主并非是富豪,大家是不是觉得这个富豪肯定是想干坏事,并因此而把他抓起来呢?我估计没有任何一个执法部门敢这么做。为什么他不敢这么做呢?就是因为他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别人是犯罪。但是如果一个穷人如果开一辆豪车,且不能证明他是豪车的主人,执法部门会不会因此而扣车?这个答案我就不说了,我相信大家各自有各自的判决。所以说,法律在对待不同层次的人,主观态度和判决标准也是不同的。
我们从本文开头的这个案件也可以看出,这个案件的处罚结果根本都没有依据事实,而是凭借一些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这就让人非常不理解了。我们大家知道,法律一直说以事实为准绳,但是很明显别人没有犯罪的事实。这与一些酒驾与醉驾的规定又不一样,虽然我一直都坚持反对酒驾与醉驾入刑(因为这也是一种预想犯罪,并没有事实),因为醉驾虽然没有结果,但是法律已经规定醉驾这个行为就是犯罪,所以我们没有办法反驳。但是就本文开头这件事情来看,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收藏美酒不能提供证明就是违法,因而这样的判罚很显然是既不合情,又不合理的。因为从这些执法人员的主观上,他们就想当然的认定别人收藏是想要进行不法交易,因此按照主观印象就去认定别人违法。

预想性犯罪历来都是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我们比如说一个人跟另外一个人发生了矛盾,这个人吃亏了。因此他想报复别人,他于是准备了一把刀,并随带着。这时候对方听到这个消息,感到非常害怕于是就报警了,警察赶来把另外一个人控制住了,从身上搜出了刀,我们能不能以故意杀人未遂来定罪呢?好像并不行吧,因为这个人既没有行凶的行动,也没有行凶的事实,我们怎么能够断定别人一定会杀人呢?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穷人和富人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一些不公平的问题,比如我们之前所说的嫖娼与包养的问题,同样是给钱,同样是为了满足生理需求,但是结果却完全不一样。对于穷人来说,嫖娼就是违法;但是对于富人来说,包养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根本都不会违法,这不是一样的道理么?

当然,其实自古以来,不管是哪一个朝代,也不管是哪一个国家,都存在这样的现象。而这种贫富之间法律的差异,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

首先,我们从资源差异的角度对法律结果的影响来看,一些富人群体往往拥有更为丰富的法律资源和社会关系网,这就会让这些群体在面对法律纠纷时,能够迅速调动起强大的法律团队和相应的舆论力量对法律本身施加影响。一些专业的法律团队不仅会进行舆论引导,还能够通过自己所掌握的丰富法学知识,从当前的法律中找出一些漏洞,从而让一些富人群体能够全方位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我们不排除一些法律用会运用一些不正当的方法,比如“精神鉴定”,比如找出对方的一些不利因素,通过巧妙的法律方法和一些协调能力,将不利的局面转化为有利的局面。与此相对应的是,穷人由于本身法律知识的不足,更缺乏高素质法律团队的保护,因而难以获得优质的法律服务,无形中让法律的天平在初始阶段就已倾斜。

其次,在我们当前的社会认知中,也存在一定的社会偏见。就当前而言,在很多公众的眼中,一些富人被誉为“成功人士”,或者是“高素质群体”,因而他们就“应当”更加遵纪守法。与此相反的是,由于一些穷人本身文化素质并不高,也不善于从法律的角度来辩解,就会更容易被贴上“低素质”、“不懂法”的标签。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很多穷人即便是有理,也很难得到大家的支持和理解。另外一方面,由于身份地位的不同,加之现代社会价值观的扭曲,不仅是司法审判人员,就是普通人也会在一定意义上对一些富人群体保持一定的善意,这就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系统的决策过程,更会让富人群体在法律面前更容易“被理解”。比如我们上面所说的收藏美酒的事情,如果 本案的主人公是一个富人,则情况可能就完全不同了。

最后,我们不得不重视的是,其实法律本身也可能就存在问题的。大家都非常清楚,法律的制定者本身就不是穷人,因此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虽然说以公平公正为底线,但是事实上可能并非如此。比如我上面所说的嫖娼与包养事件,因为受到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在法律制定之初,其实已经就不能达到完全公平公正的初衷。此外,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修改我们可以看出,社会要发展,社会要稳定,法律制度和人们的法治素养都需要跟上。在这个过程中,富人群众相对于穷人群体来说,接触面不一样,接受的教育程度和眼界也不一样,所以很多法律可能会就成为一些富人群体用来损害穷人利益的“保护伞”,对于这一点,我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家自行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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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 21:03 | 只看该作者
当需要用金钱才能维护自己权益时,穷人的世界里已经没有公平了!


原创 一支橄榄 新时代新视觉 2025年01月01日 07:04 安徽

著名法律大V罗翔曾经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天,罗翔到一个店里去吃饭,一个服务员认出了他,并希望请他喝一杯啤酒。罗翔笑了,跟那个服务员说,没必要,我自己喝就行了。后来服务员对罗翔说:罗老师,能不能帮我一个忙?后来这个服务员对罗翔说,她的老公因为帮信罪被抓了,就是因为自己没有钱,家里特别穷,所以就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自己每个月收取2000元钱,本以为这样不会犯罪。罗翔对她说,这肯定是要判刑的,需要找律师。服务员说:我们也想找律师,但是律师费太贵了,家里太穷了,请不起律师。后来,罗翔通过自己的学生,帮助这个服务员的老公辩护,最终这个人被判处缓刑。

那么从这个事件,我们能够看出一些非常让人心酸的问题,那就是在穷人的世界里,因为没有钱,连公平都难以实现,更不用说维护自己的利益了。我们试想一下,如果这个人家里不是太贫穷的话,他能够为每个月2000元的收入去冒如此之大的风险么?肯定不会。当然,这种帮信的结果是极坏的,因为他已经成为了电信诈骗的帮凶,会给其他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这种犯罪行为当然不值得我们同情,但是问题来了,如果你是,连饭都吃不上的时候,你会这么做么?我敢说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这么做。其实在我看来,之所以设立这个罪名,是让一些底层人为某些群体背锅也未尝不可。

我们试想一下,之所以发生电信诈骗,难道是因为一些穷人把银行卡借给别人的原因么?很显然不是。主要是因为我们的信息通过某些途径被泄露了而已,更让人奇怪的是,明明我国实行的是实名制,为什么这些诈骗犯会层出不穷呢?是老百姓明明知道对方是虚假的,还要上当受骗么?很显然也不是。如果说在电信诈骗中起到最大作用的,莫过于一些电信部门,为什么这些部门不会以帮信罪受罚呢?这我就不清楚了,我相信大家也不一定清楚。有的电信部门会说,别人申请的号码,我不知道是用来犯罪,所以我不应该受罚;那么很多老百姓把银行卡借给别人,他们本身也并不知道对方是用来犯罪,但是却会因此受到法律的惩罚,这公平么?

除此之外,难道只有银行卡可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一些资本公司呢?我敢说现在市面上有不少这样的公司。这些公司打着企业的旗号,其实背地里却是一些犯罪集团的洗钱场所,而他们只要把财务信息完善了,就是合法的。再比如一些拍卖行,其实我相信很多人都能够发现,很多的拍卖其实是有问题的,就比如前些天某些富豪花了4500万买了一根香蕉,说是为了艺术,大家相信么?就连马斯克都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些所谓的艺术品,最大的作用其实就是用于洗钱和逃税,才能够解释不合理性!难道不是么?做为一个普通人,谁不知道一根香蕉的价值,别说是4500万了,就是4.5元估计都没有人愿意去买,大家难道不明白其中的道理么?而这种行为往往却是披着合法的外衣,能够不让人愤怒么?

我们社会上很多的法律,几乎都是清一色对准了穷人这个群体,而很多富人却从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一些针对富人群体的法律,要么就是被取消,要么就是被变相的修改。比如当年有通奸罪,其实说白了这个罪名针对的群体非常明显,但是后来却被莫名其妙的取消了。同样是与女人发生关系,富人就叫包养,并不犯罪;而穷人则是嫖娼,就是违法行为,这不就是赤裸裸的针对穷人群体的法律么?同样是电池车,四个轮子的叫新能源,那就是安全的,整个社会都鼓励购买;两个轮子的叫电动车,那就是不安全,并且各种限制,甚至强制扣车罚款。为什么呢?其实原因非常简单,就是因为使用的群体不同而已。如果说富人都使用两轮电动车,那四轮的我敢保证就变成不安全或者违规的了。

那么我们再回到本文开头那个案件来看,一听说自己家摊上了官司,女主人就犯了难。因为她们家太穷,请不起律师,而律师的职责就是帮被告辩护,说白了就是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法律的公平。而请不起律师意味着什么?不就是意味着这些穷人放弃了公平么?大家想一想是不是这个道理,否则律师存在的意义在哪里呢?从这个逻辑来看,我们充分认识到,公平其实就是由金钱来衡量的,有钱你就有公平,没有钱,那你就没有公平,难道不是这个道理么?我们想过没有,如果连维护公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需要用金钱来开道的话,那这样的公平还能够算作公平么?充其量就是拿金钱的多少来衡量公平,钱越多越公平,钱越少越不公平,难道不是么?

我们再回到案例本身来看,以我多年的经验来判断,其中本文开头的案例有没有律师,结果都一样。因为违法收益较少,且是初犯,对社会影响不大,通常法院都会判处缓刑,所以这个案件律师几乎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但是如果不是罗翔通过自己的关系让自己的学生代理,估计这些钱又花了不少,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说,花这些钱请律师的意义何在呢?从罗翔与服务员的对话中,我们能够听到,现在的律师对于一些小案子根本都不愿意接。言下之意也就是赚钱少的案子律师们根本就不考虑,这样问题就更大了,难道赚钱少的案例就不存在公平公正了么?当然也不是,那律师的出发点是什么呢?其实就是一个字“钱”。

当然,我并不想贬低律师群体,因为他们很多人也只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获取报酬,那是应该的。对于本文来说,我只是在阐述一个事实,我本身有不少律师好朋友,他们中的很多人也都非常正直。但是我们也要知道,一旦律师行业都以赚钱不赚钱为辩护的标准,一旦律师行业都以能不能赚钱来作为维护公平的基石,那我们普通人还能够有什么法治信仰呢?所以说,公平本身其实也是有价值的,但是无论价值几何,一旦与金钱挂钩,那穷人的世界里将不存在公平一说,这是一个正常的推理,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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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23 10:54 | 只看该作者
国资跨区域捡破烂,不杀还留着过年吗?


文/周伯通

安徽有一个经济倒数第一名的城市,国资去收购了江苏的某个城市的轴承厂,他一收购,当年就亏损了3.7个亿,可能有人就得出结论,国资就是不行,啥玩意到他那儿,最后都烂在手里了,事情远远没有这么简单,这家民企自从上市后,三年内业绩狂飙,三年之后就不行了,然后到处找接盘侠,按照现在的流行做法,就是找地方国资来做冤大头,很多人疑惑了,以前似乎不是这种玩法啊,以前他们不找国资,直接倒闭了就完事了,老板们反正赚的十辈子的钱也花不完了,那为啥现在要把地方国资拖下水呢?

现在好多企业上市了,为啥一定要确保三年内盈利呢,因为普通中层干部的股票是一年后能解禁的,但是大股东的股票要三年之后才能解禁,企业上市之后,股票的玩法是这样的,比如他上市了,股票发行价是20元,而公司管理层拿到的股票的价格也就是3-5块这个样子,为了防止他搞诈骗,要求他好好经营企业,不允许他上市后第二天就卖,于是规定,小领导第二年才能卖,大领导三年后才能卖!

一个企业股票上市之后,假如我们农民工买的话,那就是按照二级市场的价格,也就是20元买,但我们这种人买了的话,今天买了,不管明天的价格是18元还是22元,你都可以直接卖掉,没有任何时间的限制。以往的时候,这些私人老板不打国资的主意,因为像我们这样的韭菜多啊,小领导撑一年,大领导撑三年,慢慢地把自己的股票出清,你就是跌到六块、七块,他们都是赚的,最后无非就是出一个公告,企业经营不善,完蛋了,这个钱,全场就是我们这种韭菜买单了!

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我们这种农民工居然清醒了,老子不赔你们这些人玩了,普通人炒股能不能赚钱呢,也是可以赚的,毕竟长线之中,好的企业还是有的,这种只能说叫是民族资本家办的企业,也有短线赚钱的,就是老板跑之前,我比你先跑就可以了。但是民族资本家毕竟少,好多就是为了套现而上市的,因此对于韭菜来说,久赌必输,你不可能有知道内幕的老板跑的快的,于是好多韭菜清醒了,那些老板傻眼了,没有接盘侠了咋办,于是他们就盯上了地方国资委。

国资跨区域捡破烂,我举的例子,仅仅是安徽倒数第一的城市收购江苏的一个轴承厂,像这样的例子,我说过好多了,福建和浙江的特别多,福建国资收购的上市民企,好多都是亏的底朝天的,浙江也是这样,温州一个企业卖给了国资之后,套现了7亿离场,一个烂摊子就扔给了国资。原本可以让韭菜买单的,但是现在炒股的个人越来越少了,实在是脱不了手了,于是浙江企业找到江西萍乡国资来接手了,接手完了之后,是巨亏加上巨亏!

那为啥不找本地的国资接手呢,具体的情况,我这种级别的农民工肯定是不知道内幕的。但是舆论界的手法我是了解的,比如我想曝光我这个城市的负面信息,假如我在江苏,我不能说,但我把材料交给陕西人,他可以来发;他有不好的陕西的负面信息,他可以交给我发,这有啥好处呢,就是你陕西的拿我没办法,江苏的拿他没办法,这种国资跨区域收购或许是异曲同工吧,搞亏了之后,本地的机关还没法处理你,然后就找个借口,就是说上了外地人的当了!

像湖南一些我听都没听说过的县城国资,跑到江苏来收购民营上市公司,刚收购完一年,人家企业就亏损到退市了。更让我炸裂的是,我所知道的一些民企,原来就是集体企业或者是国有企业,在国企改制中,低价卖给私人老板的,可能值1000万,100万卖给他了,他干了几年,哎呀,一片赞扬声啊,一包就灵啊,扭亏为赢啊,白猫黑猫挣钱是好猫啊,后来又引进了西方的金融制度,就是搞企业上市,搞了几年之后,空壳子估计只剩100万了,又以1000万卖给了国资,我这个数字只是举例,他们卖的可不是以万为单位,而是以亿为单位。

你从国家手里低价买了企业,干了一些年,要么高价卖给散户韭菜,要么卖给国资,现在散户韭菜没了,你高价卖给地方国资,然后还发动舆论,说,私人老板做大了,总会被国家盯上,中国的营商环境不好啊,拿着套现的钱,去西方过潇洒的日子,搁那边天天咒骂中国,好多老百姓根本就不懂金融这趟浑水,真的以为国家欺负他们,就这群犹太人的好学生,我们的公职人员哪是他们的对手,只有我这种农民工深入基层,才能知道他们玩的鬼把戏。

但这些地方国资有没有问题呢,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是他们确实智商低,因为里面的好多人员从学校出来就进去上班了,自己都没在企业里打过工,他们哪知道社会的复杂情况呢,确实是被一些私人老板忽悠了,还以为捡了一个大便宜呢,不是说好的招商引资么,我直接买了一个上市公司回来,你应该发奖金给我才对;第二种是明知道对方企业有问题,他们还要坚持这么干,这里面的事情,我就不想多说了,说多了也没啥用啊,因为经济案已经废除死刑了,他们根本不怕啊!

经济案废除死刑,这是我们的公知律师推动的,有一个已经死了的老律师,被称为中国的“法律之父”,我特地研究了下,理论都是照抄美国的,说的是要和发达国家接轨, 说,对于经济犯罪,通过长期监禁、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以高额罚金等方式,比杀人的效果要好,杀人这都是中国古代王朝落后的封建社会才干的事情,按照这套说法,终于和文明世界接轨了。

我们的金融领域是有很大的问题的,现在这种操作手法全都是合规合法的,国资跨区域捡这些破烂,到最后都找不到责任人,为啥呢,一句“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就打发了,而且现在国资干这事很鸡贼,比如收购这事上,不是一个领导签字,有的文件上是几十个人签字,就是想靠“法不责众”的这一招,让中央没有办法,本来属于国家和人民的财富,就这样被奸商和贪官套走了,你说,这些人,不杀何以平民愤呢!

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讲的是这样一个故事,韩信先派樊哙等将领率领少量士兵去修复栈道,装作要从栈道出击进军关中的样子,以此迷惑章邯,吸引其注意力,将敌军的主力引诱到栈道一线,而实际上,刘邦和韩信率领主力部队暗中绕道奔袭陈仓。这种玩法其实是很低级的,但为什么能成功,就是因为对方的组织已经自己内部出了问题,才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

要解决这种国资收破烂的事情,一定不能以市场经济风险论就做了了结,必须追查,即使倒查20年,也必须要进行,有人会又说了,你这种搞法,以后国资都不敢投资了,你这是搞有罪扩大化!国资押宝成功的投资多的是,失败的当然也有,但是你们这种明目张胆地收破烂,我这种人都能看出问题,你们这些高学历的博士看不出,那只能说明你们是一丘之貉。沆瀣一气,这种人不杀,还要留着过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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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4 19:35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吸毒记录封存,说点很多人可能不知道、但更急需关注的事
(友情提示:文章篇幅较长,没耐心读完的可以跳过前面,看第二、三、四部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新增“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特别是把包括吸毒在内的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违法行为的治安处罚记录也纳入封存范围,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成为现象级的全民关注热点。

因为这次的舆情事件,2025年很可能成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集体觉醒的元年。

因为这一事件,普通人的目光从个案的司法适用,集体投射到立法问题上面。在这个过程中,大家也关注到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背后的那些推动力量,并且直接与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那些在舆论上保持较高活跃度的其中一部分,展开了激烈的舆论交锋。

这场舆论交锋虽然不能立即改变立法结果,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流程已经走完,距离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只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但这次借助网络而展开的立法问题全民大讨论,第一次表达了在数量上代表大多数人口,也就是人民群众对立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和诉求,也因此把一个应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常识的理念如何得到尊重和落实,摆到了社会舆论的聚光灯下。这个理念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在理论上应当是、在实践中也必须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此乃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本质特征。这些理念也写进我们的宪法和法律里,还出现在我们的政治课本里,以至于很多人都产生了视觉疲劳,却不知道这是千万革命先烈奋斗与牺牲换来的革命成果一部分,来之不易。

那么,人民的意志在法律上如何得到体现,人民的利益在法律上又是如何得到保护,才能让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理念变成现实,让法律的应然状态变成实然状态呢?

这就需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与法律有关的诸多环节,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比如在立法环节,就需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我国《立法法》第40条规定了立法过程中征集公众意见的30天公示窗口期:“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这一次对“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的主要质疑之一,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程序中的三次审议稿里,第136条关于“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与前两次审议稿发生了明显变化,前两次审议稿该条款中“未成年人”的限定词不见了,行政处罚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由“未成年人”扩大到全体违法人员。

因为审议表决通过后的“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不再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也没有进行“分级分类”以排除危害性相对特别大的特定违法行为,而是对所有违法者的所有治安管理处罚记录采取了“一刀切”封存的方式,包括吸毒在内的那些社会危害性相对特别大的违法行为处罚记录,按照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也会一并封存。

社会公众这次质疑最为集中的关注点就在这里。网络上压倒性的意见认为,对吸毒这种社会应该零容忍的违法行为不应该封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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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毒记录是否应该被封存,在法学界也是有不同声音的,虽然声音比较弱。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方鹏,就坚决反对吸毒记录封存。他还建议对吸毒者实施“终身监控”,严密防卫复吸。

他反对的理由和大多数普通网民普遍担心的那些原因高度重合,主要包括:1、吸毒行为会使人在胜利、心物形成极度瘾癖。尤其是一些化学合成毒品,几乎不可能完全戒除。2、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毒品的购买,就没有毒品的贩卖。3、对毒品的纵容,也是中国近现代百年屈辱史的肇乱之源。毒品之祸,不仅殃民,而且祸国。

我看到,网络上有人把禁毒和抗日、统一列为中国人的三大执念,对此深表认同。

中国近代史就是从鸦片战争开始的,一代代中国人对近代史屈辱历史的社会记忆,也是和禁毒联系在一起的。关于毒品的危害性,林则徐说得很清楚了,“当鸦片未盛行之时,吸食者不过害及其身,故杖徙已足蔽辜;迨造流毒于天下,则为害甚巨,法当从严。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的之银。”

从虎门销烟到现在,中国人民从百年民族救亡到接近百年民族复兴的整个过程,都没有停歇过对毒品的斗争。

但在旧社会,毒品是不可能得到广泛严厉禁止的。从晚清到民国,吸毒现象一直很严重。1840年吸毒人口已达1200万,1934年,根据学者苏智良等人的研究,全国吸食各类毒品(以鸦片为主)的人数不少于8000万,占当时4.5亿人口的16.8% 。‌民国后期,国党一些军官参与贩毒,地方势力也趁机扩大毒品交易,毒品问题愈发严重。

全社会范围内的大力禁毒,是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

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明确禁烟禁毒方针,发动全民参与禁烟斗争。1951年基本实现禁种,1952年基本实现毒品的禁贩,1953年解决了禁吸戒毒问题。1953年周总理宣布中国彻底消除鸦片烟毒危害,标志着禁毒运动取得决定性胜利。

禁毒的力度是和社会制度有相关性的。不用说中国的旧社会无法禁绝毒品的泛滥,就是现在的那些西方国家,对禁毒的态度也是和我们不一样的,美国一半的州(包括特区)和欧洲近三分之一的国家,实现了娱乐用大麻合法化或去刑化。



吸毒并不像清华那个法学女教授说的仅仅是“自害”行为,毒品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性太大了,而且,很多人沾染毒品,是从吸毒者引诱、教唆和欺骗而开始的。

虽然,修订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都规定了对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处一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或者相对前者还加重了对违法者的罚款力度,罚款数额从“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提高到“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但这种处罚力度与违法者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匹配。

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该和强迫别人吸食毒品一样,直接入刑。为了与强迫吸食、注射毒品更为严重的情节与危害性进行区分,可以加大对强迫吸毒罪的量刑,而不是把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列入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现在网络上有了呼吁把吸毒列入犯罪的声音,说实话,这个实现起来难度极大。我认为更紧迫的是把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列入刑法的打击范围。相应加大‌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的处罚力度。现行刑法对该罪名的处罚是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使顶格处罚,也只有七年。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社会危害性,未必比贩毒轻微。

如果能参照贩毒的打击力度,打击加大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会从源头上大大减少吸毒群体的扩散,减轻禁毒的难度。

如果能把所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入刑,是很大的突破。反之,如果连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部分行为都可以被行政拘留加罚款就了事,呼吁吸毒入刑,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性。

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不但吸毒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会被封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也是可以被封存的。后者的违法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明显更大,因为后者可以源源不断地制造吸毒群体的增量,为贩毒提供更大的需求。因此,我们在关注前者的同时,更要关注后者。

最好的结果是在强大的民意支持下,把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全部入刑,但这个过程会遭遇很大的阻力,这个阻力主要来自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推动吸毒记录封存的那些人。

这些人包括大学里的一些法学教授,站在律师金字塔顶端的某些律师,他们是禁毒行为记录封存的最积极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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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积极推动的也不只是包括吸毒行为在内的治安处罚记录的封存,因为他们还想实现轻微犯罪行为的记录封存,但这依然不是他们目标的终点,因为他们中有人还要推动违法和部分犯罪记录的注销。

比如那个武大博士、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就提出修改《刑法》第100条的前科报告制度,主张对轻罪和过失犯罪的前科人员,经过一定期限和法定程序,注销其犯罪记录,使其恢复正常法律地位。到2023年全国两会,他已经第四次提交了有关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多说一句,这个朱征夫还建议取消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主张有条件实行双重国籍。

如果说朱征夫是法律实务界推动违法行为前科消灭制度的一个代表性人物,那么,北大的长聘副教授赵宏就是法律学术界的重要推手了。后者同样是把治安违法记录的封存当成阶段性目标。今年6月27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完成,将治安违法处罚记录封存范围扩大到所有人。赵宏就发表看法,认为这是“坚冰打破了一小块”,她要打破的是更大的“坚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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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为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表决稿,把“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从一二审议稿的未成年人,扩大为三次审议稿中的所有人并成为法律,其中是不是有赵宏们的推动之功不得而知,但肯定是符合了他们这个群体有相当程度的共识。

这次也是因为这个赵宏在媒体上一番关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合理性的论证,引爆了社会公众普遍性的关注。因为她的论证存在着明显的逻辑漏洞,她把每年800万人次的行政处罚,概念偷换为是800万人,还用近似于把四杯25°的水加到一起就可以让水温到100°的神逻辑,得出她需要的论证:如果不消除治安违法记录,多年以后就会人均违法,没有人可以考公了。

赵宏为什么要进行这种存在着明显逻辑错误的论证吗?确实可能是数学和逻辑真的不行,但更大可能是因为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拿不出更有说服力的论证方式,就不得不使用了逻辑上的一些“技巧”。有人就分析过这种逻辑“特技”,“她关注的或者拿来说事的,提出主张的,总是一些非常极端的个案,她赋予这些极端个案某种虚构的普遍性,再用这种虚构的普遍性去争取司法实践中的权利空间。这已经不是法学领域的学术实践,而是一种政治活动了,本质是福柯权力空间理论的政治实践。”

恩导师有句名言:“手段的卑鄙证明了目的的卑鄙”。当一些学者用这种并不具备正当性的逻辑手段去引导公众时,我们是否有必要猜测一下他们的
真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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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不是一个人在努力,按照清华法学教授劳东燕的说法,赵宏的主张在相当程度上也是“法律界的共识”。赵宏这种把个别当一般的论证方式,在法律界也并不是少数人才使用。

很多人怀疑劳东燕的这句话是否符合事实,我对劳东燕的很多观点不认同,但还是认为,劳东燕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法学界在这个问题上的主流观点。问题在于,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就是对的吗?就不会与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对立吗?这次对“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争论,就是因为精英的话语权与大众的诉求存在着激烈的冲突。

这种冲突在一些法学精英那里大概根本不算事,他们更不会反思问题是在自己身上。因为他们中很多人已经习惯了高高在上俯视众生,还构建了一套用学术界共识对抗主流民意的逻辑用来做防护。他们认为自己有资格给芸芸众生进行启蒙,但不能接受众生对他们的主张提出质疑。当网民不同意他们的观点,而且压倒支持他们的声音时,他们就会条件反射一样,把质疑的声音说成是对学者有组织的围攻。

这帮人特别擅长上纲上线,以偏概全,给对手贴标签。

这种现象也不只是存在于法学专家的圈子里,那些信奉西方经济学的经济学家也喜欢这种操作。

如果说法律学者遇到广泛的质疑时,喜欢强调法律界的共识,以取代合理性论证,对抗大多数的合意,那么经济学者则喜欢用“常识”,为自由市场经济辩护,压制不同的声音。比如,那个恒大的前首席经济学家,就是如此。经济学家普遍认为自由市场经济机制的优越性是不需要论证也不允许质疑的“常识”,就如同很多法律学者认为他们圈内的“共识”不应该被挑战一样,否则就要给质疑者贴上民粹“表情化宣泄”“有组织围攻”等标签。

这些人都属于自由派的观点。那句讽刺自由派的话“闭嘴,我们在讨论言论自由”,对他们这个群体的整体刻画是既形象又入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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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同属自由派的法律学者还有两大神器。一是以西方为标准答案。他们认为西方的选择,就应该是我们学习的,这就是“与国际接轨”。二是万能的“法治文明进步”,至于什么是文明,什么是进步,解释权在他们,关键也是看是否与西方接轨。劳东燕在评价治安处罚记录封存制度时那句“一项明明代表法制进步与跟国际接轨的制度变革”,就同时使用了这两大神器。

很多人都已经知道中国的经济学者基本都是西方经济学的搬运工,自己并没有多少独到的创见,其实中国的法律学者也同样只是西方法学理论的搬运工。关于法学界很早就有顺口溜,日本学者抄欧洲,台湾学者抄日本,大陆学者抄台湾。那些自我感觉良好的法律学者,把他们学到的西方法学理论用于指点中国的司法实践时,最重要的共识就是看西方怎么做。西方已经有了的,就很容易成为他们的“共识”。

西方国家承认双重国籍,他们也会呼吁中国这么做,比如那个朱征夫就提交过“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的提案,理由是增强对海外人才的吸引力,维护公民的海外权益。

西方搞的卖淫合法化,法律界也要不少人在中国推动。

西方一些国家已经把大麻合法化,会不会成为法律圈一些人要在中国实现的目标?很多网民是有警惕的。毕竟加拿大从封存吸毒记录到大麻合法化用了六年,美国只用了四年。即使目前他们还不敢把真实目的说出来,也要警惕他们会不会采取日拱一卒的办法。法律圈子我还没发现有谁有过这样的主张,但中国的财经圈已经有人捷足先登了。2019年,凤凰财经财知道栏目曾经做过一期《理性看待毒品合法化》,邀请了一个叫做胡释之的经济学者来进行访谈此人公开提出“理性看待毒品合法化”,认为出现呼吁毒品合法化的声音是一个进步现象。此人引用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的观点,认为毒品非法化反而加剧了毒品交易的暴力性。

法律圈和财经圈的政治主张高度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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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圈子这帮人我太了解了,不仅是因为我也在法律实务界待过,而且,在十几年前,就跟他们这个圈子打过舆论战。当时我们把这个圈子一些以法律为工具实现全盘西化政治目标的人,称为“法律党”或“大法党”。在那个时间段,这个圈子的政治图谋比现在这帮人表现得还要露骨。北大就有一个被质疑十几年没有发表严格意义的学术论文,但并不耽误被称为“法学之花”的贺姓学者,不但说中国两千年前就走错了路,还说西方在近代以来对中国的欺凌是中国欺负西方人的结果,因为中国在近代和西方人的交往过程中,从来没有平等地对待西方,而且,此人对要实现的政治目标和具体策略都很明确,他提出“具体政治架构上,从边缘入手进攻中心敏感部位”,让“司法改革成为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后山小路,司法的改革是不敏感的。”“通过这种程序性的变化、技术性的改革,最后能够成为一种政治性的变化。”

那段时间,他们在话语权上有着比现在更强的号召力和迷惑性。当时的年轻人普遍还没有识别他们的真实面目,很多人以为他们是为人民利益而呼号,选择站在他们那一边,让当时的他们对未来信心满满,美国驻华大使洪博培也做着利用中国年轻网民“扳倒中国”的美梦。

从那时候,这些法律学者的底色就已经暴露在阳光下面了,他们要在司法改革中植入他们需要的东西。

十几年过去了,他们要启蒙中国人,按照西方模板改造中国的愿望没有实现,年轻人的主体也从他们的拥趸变成他们的对立面了。中国与美国的差距以超预期的速度在缩小,很多地方已经实现了从追赶到超越,但这些人的思想钢印很牢固,思维还停留在是十几年前。他们其实是西方进行“思想殖民”的工具人。

法学界不是没有立场和三观很正的人,但比例可能真的不乐观,律师圈也是一样。

这个圈子最大的梦想就是把中国变成他们希望的样子。美国的体制就特别符合他们的理想,因为美国的律师每年可以创造几千亿美元的GDP,既容易赚钱,又能直通政坛。他们要建立美国那样的体制,由法律人充当社会最终仲裁者的角色。法律人可以监督社会,但社会却不能监督他们。

美国的司法制度制造了各种奇幻现象。一个著名的案例就是宾夕法尼亚州两位法官收受私人青少年监狱承包商260万美元的贿赂,从2003年到2008年把近3000名无辜的少年送进少年监狱,以保证私人监狱的入住率和利润率。美国的在押犯人数量雄踞世界第一,想一想还会有多少冤假错案和那3000名未成年人一样,成为交易的牺牲品。

尽管美国的大量权钱交易行为被合法化,美国的社会治安整体情况也很糟糕,都不影响法律界这些人对美国体制的美好滤镜。

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从司法个案到立法的具体环节,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恰恰也是让这些法律专业人士感觉最不舒服的地方。他们虽然口口声声说着要给中国人进行启蒙,抱怨中国人缺少独立思考能力,但他们又最害怕中国人从西方的思想殖民中觉醒,成为独立于他们深入思考的群体,平视西方和世界。他们需要的是中国人按照他们指示的方向和方式思考问题。如果中国人对他们的主张有了独立思考的能力,提出质疑,发出反对的声音,就要被扣上网络暴民的帽子了。

专业人士能够在自己的领域内抱团,把自己的小圈子经营成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还可以打着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政治行动作掩护,所以这帮人一旦立场出问题,危害性就特别大。

在吸毒纪律被封存之前,一些艾滋病人利用隐私保护制度进行故意传播,也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种专业人士以专业之名筑起的利益格局,特别难破。只有广大的网民普遍练就了一双雪亮的眼睛,对他们进行社会监督,才会对他们形成制约和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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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一些人和其他学术圈子一样,也极其擅长双标操作。比如清华那个女教授,自己身处体制内,享受着体制的优渥待遇,却要给自己打造一个反体制的人设,时不时用春上村树的“墙和鸡蛋”隐喻,把自己伪装成带领鸡蛋门撞墙的意见领袖。但这次,当公众质疑“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把她的评论区淹没时,她又把自己变成“高墙”的一部分,压制不同观点了。

法律学术圈十年前什么样,现在就大体上还是什么样子。他们中和多人的政治目标没有改变,基本手法也不会改变。因为不会改变自己,他们只能被时间淘汰。

在他们被时代的洪流淘汰之前,我们需要警惕他们用法律、学术为掩护“日拱一卒”的破坏力。这些人特别擅长步步为营,前面实现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然后就以此为支点,反问情节更轻微的违法非犯罪行为处罚记录为什么不能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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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圈子里中有罗姓学者主张取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理由是限制言论自由。有人主张取消死刑,有人在主张“有条件允许合法代孕”......如果给他们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信不信他们会把美西方那些乌七八糟的东西都引进到中国?

无论美国如何打压中国,或者日本要再赌一次国运,只要我们的内部不出问题,都对我们无法构成致命的威胁。

我们要警惕的也不只是这一个小圈子,很多个小圈子都有共同的目标,又有分工的侧重点,形成互相之间的配合。比如,法律学者的重点目标是用“宪政”撞击上层建筑,经济学者的重点目标是用自由市场经济冲击中国的经济制度,很多媒体人则与他们打配合,提供舆论掩护和支持。

伟人一再告诫老百姓要关心国家大事,这样才能防止少数人利用他们的知识和资源优势钻空子,搞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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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地制定和修订禁毒相关法律


一、对质疑与辩护的问题澄清

最近,即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毒品相关的违法行为将被封存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巨大的争议。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因为新法还未正式实施,所以相关问题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还有讨论的余地。

客观地说,对于这个新法的绝大部分内容,人们是没有争议的。所以,我们也是在认可这个新法绝大部分内容积极意义的前提下,仅就毒品相关内容来做一些理性的讨论。媒体上有质疑的声音、也有对此进行辩护的声音,对此需要理性冷静地说明一下:

1. 质疑者极少有误解说这个新法中的“封存”等同于“彻底消除记录”。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推动向这个方向走的主要学者的确在极力推动向“彻底消除”记录的方向努力。参见主要推动者的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宏2025年10月15日最新发表在《南京社会科学》上的论文:《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制度建构与具体展开》,其中就重点讨论了“未来条件成熟时彻底消除此类记录”的问题,并且将目前的封存仅作为一个“过渡”。从该论文的“五、结语”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赵宏整篇论文丝毫不考虑法律如何有效地减少违法行为,唯一考虑的问题就是法律对违法者造成的不利影响。“需要不断检讨和反思的仍旧是过度惩戒、过度预防和重罚重刑等传统观念。这些传统观念禁锢着法制的发展,也制造出对有违法和犯罪前科者持久的制度歧视和精神羞辱,故治安违法记录整体性封存所要克服的绝不只是违法记录的恣意滥用,而是将个人作为纯粹的预防和威慑工具的观念遗毒。”

2. 人们并没有质疑对于绝大多数受到这个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136条的轻微违法记录封存影响的条款。因此,对绝大部分轻微违法进行封存并没有持异议,也认可通过封存避免绝大多数轻微违法处罚扩大化的问题。

3. 人们普遍质疑的是集中在对与毒品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封存。

4. 更进一步的是,有很多学者由此指出将不少与毒品相关的本应属重罪的行为由犯罪性质转为违法性质的轻罪化趋势有异议。

从总体上说,我个人也是支持对绝大多数受这个法律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封存的新规,因此,绝不是否认这个新规的积极意义方面。我们集中关注和有质疑的只是对毒品相关违法记录进行封存的规定。很奇怪的是:对新法第136条“封存”的新规,媒体上的支持者们(包括主要的学者)居然没有一个人说得明白真正原因何在,这也是我高度质疑其学术水平的关键原因之一。因此,我在这里先说明一下,为什么原来很长时间都没有这个做法,现在需要这么做?其实道理也很简单,因为现在网络,尤其移动互联网的高度发达,信息传播速度和效率极大扩展了。这样会导致原来的违法处罚力度都可能因此而“自然扩大化”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对其信息的适当限制而平衡这个问题。

但是,对毒品的相关违法的处罚也同样存在这个,也会带来原有处罚力度随技术环境的改变而自然扩大化。那我们为什么不质疑其他行为,而单单质疑毒品相关的违法行为呢?

其关键原因在于:

第一,通过这个法律此次的改变,人们意外地注意到了在这个法律发展过程中,对毒品相关违法行为过度地轻罪化问题。

第二,法律的本质,以及其科学基础问题。

从赵宏的上述论文及其他论文中我们发现一个部分法律界学者存在的一个来自西方的极端错误观念:认为法律的文明和进步就是持续降低对违法者处罚的力度。

对此观念我们完全不予认可。本文将通过对该法发展过程中,对不当饮酒持续重罪化,并且获得法律界和全社会普遍认可的对比,来充分证明这个观念之错误。

酒本身是一种适量饮用对人体有益,并且还带有中华文化内涵的美食,其不当饮用的持续重罪化被全社会认为是一种进步,百害而无一利的毒品居然却持续地轻罪化是何道理?对此如何解释得通?法律的本质就是通过处罚来威慑和阻止违法行为。如果认为只有处罚的轻度化才是文明和进步,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去掉一切法律那不就最文明了吗?

我们总体上支持第136条,只是因为要解决社会技术条件的发展带来的所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自然扩大化问题。因此,第136条的合理性在于使新的法律处罚力度调整回到原来基本合理的水平,而不是从根本上推翻原来制定的法律,也不是因为原来的处罚力度太重太过。同时,我们在理解到因信息技术带来的处罚力度自然扩大化问题的同时,也要理解到因持续的通货膨胀及收入水平的上升,也会同时伴随处罚力度自然缩小化问题。

例如,2005年版对毒品相关处罚的罚款上限是二千元,2012年版提升仅为三千元,最新的2025年版本罚款上限仅提升到五千元,与2005版相比提升幅度仅为2.5倍。但根据2005 - 2025年我国官方公布的CPI累计上涨约72%,即2005年的币值为2025年的1.72倍,而整体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5倍。也就是说,2025年5千元的罚款处罚力度,仅相当于2005年的581元,接近其5百元的下限规定,严重地轻罪化了。如果要与2005年处罚力度相当,罚款额上限应当为17200元。尤其对部分最容易使用毒品的高收入者,这个轻罪化的问题更加严重。

第三,更重要的问题不是对毒品违法信息封存,而是为什么要将“聚众组织、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生产经营毒品”等性质已经如此恶劣的严重毒品犯罪行为,甚至属于首犯的,仅当作一种治安管理案件,最多仅罚款5千,15天拘留的处罚了事?

并且,这也会带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间对毒品犯罪相关规定的严重冲突。以第三百四十七条为例,具体内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请特别注意是“无论数量多少都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很多属于最少判十五年的,为什么却在《治安法》中变成罚款5千,15天拘留的违法行为了?最少十五年甚至死刑的,变成最多十五天,这么大的差异变化作何解释?

第四,法律界主要推动这个进程的部分学者学术水平、科学素养极度低下,既没有充分的调查研究,也没有对极易获得的现成数据进行图表分析,居然是仅凭一些纯属主观的错误法律理念来进行法律的修订。

我以往是对西方经济学领域沉溺数学模型和回归分析,严重缺乏现实的经济学测量实在是看不上,但通过此案例了解到中国部分法律界的现状,对西方经济学的感觉稍微好了一些。这样的现状实在是难以让人民放心地把如此重要的法律修订工作,交给那些即完全缺乏法律测量,更缺乏对完备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甚至最简单的数据分析的部分法律学者们来做。

实践是检验一切真理的唯一标准,对法律同样是如此。法律并不是主观理念自我循环的封闭小圈子,而同样是必须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

本文补充相关的更完整数据分析,无论其是否能影响到法律更准确的修订,但至少可以提供更广泛的制定、修订修改和检验这些法律是否合理的客观标准。



二、这个法律的演化过程及与毒品相关内容的变化过程



1.该法律6个版本的演化过程



这个法律最初的形态是1957年10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7年1月1日对该条件进行了修订。

1994年5月12号对该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

2005年8月28日,首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形式重新颁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对该法进行了修订。目前还处于有效的状态。

最新的并且引发社会热议的变化是2025年6月27日的修订,并且如果没有其他变化的话,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将以上6个版本的全文同时随本文发送,方便人们学术研究和印证本文观点之用。同时还发送了交通法的两个版本也方便人们学术研究的参考。



2.六个版本中对毒品相关规定的演化过程



以上6个版本对毒品相关的规定变化情况是这样:

1957年版没有对毒品相关违规行为进行规定。

1987年版本增加两个相关条款。一个是吸食注射毒品违法,体现在“第二十四条”;另一个是种植500株以下毒品原植物违法,体现在“第三十一条”。

1994年的修改中在第三十一条中增加了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处罚规定。

2005年版本,增加了违法工具收缴,体现在“第十一条”中。

种植经营毒品违法合并为一条,体现在“第七十一条”。

持有、提供、吸食注射、从医务人员处开具毒品违法。这主要是针对个人自己使用毒品,体现在“第七十二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使用毒品违法,体现在“第七十三条”。

为违法行为通风报信违法,体现在“第七十四条”中。

2012年与2005年版本在毒品相关规定上基本无变化。只是罚款额从二千元提升到三千元等微调。自己使用毒品的最高处罚还是二千元。

2025年最新版本。经营毒品罚款额上限提升到五千元。自己使用毒品罚款额上限是三千元。拘留时间无变化。

对原七十二条,新法中第八十四条,增加了对聚众、组织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八十三条从重处罚(最高罚款5千元,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等规定。

对原七十三条,新法中第八十五条,增加了“容留”“介绍”者的处罚具体规定。

增加了经营生产毒品的原料、配剂违法,体现在“第八十六条”。

对违法通风报信的处罚,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内容。

最关键性的地方,是增加了第136条违法信息封存的规定,这一条并没有特别提到毒品相关违法行为的规定,但并没有例外,所以是以暗含方式使其一并适用。



三、以酒驾为例证明,是否法律对违法者越温柔就越是法律的进步



1957年版对饮酒违规体现在第二十八条中,没有给出具体违规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酒醉状态中违反治安管理的,酒醒后给以处罚。

酒醉状态中对酒醉者本身有危险或者使周围的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应当将酒醉的人约束到酒醒。

1987年版特意增加了酒后驾车和醉驾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2.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

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1994年版对饮酒规定无变化。

2005年版本中去掉了酒驾和醉驾的内容。但这并不是对相关规定弱化,而是转移到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进行规定。《交通法》中对酒驾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007年《交通法》修改时对酒驾部分没有变化。

2011年《交通法》修改时,对酒驾部分进行了重大的调整。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 “危险驾驶罪”,将醉驾行为纳入刑事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尤其对开运营车辆酒驾和醉驾的违法性质和处罚力度显著提升。危险驾驶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历经《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两次完善。醉驾处以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

如果出现事故,按交通肇事罪有更重的处罚。处罚如下:

基础量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像造成 1 人死亡或 3 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就属于该档量刑对应的情形。

加重量刑一: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包括死亡 2 人以上或者重伤 5 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且无能力赔偿数额达 60 万元以上等情形。

加重量刑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特指行为人在肇事后为逃避责任逃跑,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2011年版的《交通法》相应部分的规定如下:

第九十一条

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除了《治安法》《交通法》《刑法》对违法饮酒的持续重罪化以外,十八大以后八项规定的出台,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尤其军人违规饮酒的处罚力度也空前地加强,数以万计的政府人员及军队人员因工作日(而不是工作时间)在餐桌上饮酒(不是酒驾)而受到就地免职的极为严厉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劝酒致人死亡,依据《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四、对毒品与酒精危害性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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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毒品的成瘾性是酒的大约10倍以上,更重要的是危害程度,其急性致死概率高出上万倍。即使危害程度最低的毒品大麻也比酒高出上百倍。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高度跨学科的领域,绝不是单靠部分法律人士纯理念的指导就可以有效进行的。如果不从医学专业角度对酒与毒品对人体危害进行分析,难道仅靠空洞的理念为基础就可能来制定和修改法律吗?

酒在正常情况下是一种能够体现传统文化的美食,而毒品却百害无一利。为什么在不当饮酒越来越来重罪化的过程中,对毒品违法犯罪却越来越轻罪化?这是什么道理?如果认为只有轻罪化才是文明和进步,那么请问对饮酒的重罪化作何解释?对十八大以来的八项规定部分饮酒行为的重罚获得社会和法律界的普遍肯定和赞许作何解释?

如果无限地轻罪化就是文明和进步,那么要法律干什么?要律师行业干什么?要法学院干什么?把他们全取消了不是最大的文明和进步吗?

法律的本质就是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来威慑和阻止相应的违法犯罪。问题只是处罚力度与违法犯罪性质和程度是否相匹配的问题。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难道不需要对酒和毒的危害医学科学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吗?难道不需要对以往禁毒实践的客观数据进行分析的吗?难道没有任何科学基础,仅靠空洞的法律理念就能行得通吗?



五、对相关问题的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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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2024年全国公安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该类数据主要来自公安部、最高法发布的对应年份毒情形势报告及禁毒工作相关通报,涵盖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数和法院一审审结案件数,具体统计如下(数据来自国家禁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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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公安机关近20年来查处的治安违法案件数量,以及毒品违法案件数量。相关图表都是国家统计局网站上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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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从赵宏的论文《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制度建构与具体展开》中,仅仅看到引用一个极为简单的数据,就是来自国家统计局2019年至2023年的公安查处的治安案件数量为4035万件,平均每年807万。全篇论文只有这一个数据,剩下的全是理念。这个数据被很多支持的人引用,却试图去得出一个显然错误的结论:就是如果这么发展下去,以后有治安案底的人数量会达到上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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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论文的学术水平之低下已经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因为从2005年治安管理成为法律以来,国家统计局就把这部分数据已经纳入到其网站公开的年度统计数据项目之中。并且,国家统计局网站已经把这些数据的提供做到了极简的状态。我前面提供的图表并不是我自己做的,而是网站上自动生成。作为一个博导级的学者,稍微动一下手,几分钟就可以获得从2006年到2023年的完整统计报表,从而就可以极大地提升论文的学术水平,为什么不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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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网站上随意选择所想要分析的各类案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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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电子表格方式直接下载全部数据到本地,以进行更为复杂的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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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在网站上自动生成各种所需要的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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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什么数据,都可以轻易地点击选择一下,不到一分钟就能获得。

作为博导级的学者,为什么不提供从2006年到2023年完备的数据和图表分析?只是提供一个简陋至极的最近5年总量及平均值?因为如果按该论文的逻辑,那么从2006年加到2023年的话总和就已经是1.76亿。要按该论文中的观点算的话,现在中国12.5%的人都属于有案底的,会受治安处罚信息影响的了!去高铁站调查一下,是否有10%以上的人用身份证乘车会遇到告警和麻烦?

对轻微违法信息会给相关人员带来困扰的问题,相关人士在进行法律修改之前做过调查研究和相关的完备数据分析吗?我们没有找到,用各种AI工具查都没有发现存在这类数据。如果连这些最起码的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基本功课都没做过,怎么去做出修订法律决定的?

我们提供了以上完备的数据分析后,从上面图表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到,2012年治安案件达到最高峰的1331.0741万件,此后迅速下降。到最近四年处于一个平台期,在724万至820万之间。那么,看到这个图表读者第一时间想到的问题是什么?—— 为什么不继续下降了?如何更进一步抑制治安案件?

从毒品违法案件分析图表可明显看出:2015年达到最顶峰的78.6718万件,而到2022年用七年时间就下降到下降到16万,仅为峰值时的20%,成果非常巨大。但2023年为16.7188万。根据公安部发布的《2024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查处吸毒人员19.3万人次,同比下降1%。受国际毒情影响,中国国内毒品问题也呈现毒品渗透多头化、制毒犯罪专业化、走私贩毒大宗化、毒品滥用复杂化等新变化新特点,禁毒工作仍面临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同时,国内滥用物质种类发生结构性变化,麻精药品和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快速蔓延,滥用人数不断增多,青少年滥用问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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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违法自2022年起也进入低水平的平台阶段。

当我们提供这些完备的数据分析后,人们第一时间想到的问题会是什么?—— 同样是如何使毒品违法和犯罪更进一步降低?

作为博导级学者的赵宏,为什么不提供这些简单至极就可获得的完备客观数据呢?你可以去质疑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如果能提供更好数据的话。问题是你既不去提供更好的数据,也根本不去使用这些最最基础的数据工具,为什么?是不会用还是其他原因?这令人非常难以理解。

修改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是要让前几年迅速下降的毒品相关案件数据更进一步下降,还是希望它触底反弹再来几个涨停板?法律的修订涉及到众多方面的影响和平衡,相应的必须要有全面系统的扎实调查研究、法律测量和数据分析为科学的基础。



六、禁毒人员付出的代价



    前述禁毒显著成效的获得,背后是禁毒人员付出的惨烈代价。

    2013 - 2022 年整体数据:据中国禁毒相关权威报道,这十年间全国共有169名公安民警在禁毒工作中牺牲,其中专门的禁毒民警112名,其他参与禁毒工作的警种民警57名。该数据涵盖了 2015 - 2022年这八年的禁毒牺牲民警数量,期间全国还破获毒品犯罪案件 107万起,禁毒民警的牺牲为禁毒成效的取得奠定了沉重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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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公安部的权威数据令人触目惊心:更早的2010年至2013年的禁毒斗争最激烈时期,仅4年时间,禁毒民警就付出了1100多人牺牲的惨烈代价。其中不仅有在与犯罪分子搏斗中壮烈牺牲的勇士,还有很多是因为长期工作在高危环境中,身心承受巨大压力而累死在工作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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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来自中国禁毒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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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就是致敬禁毒英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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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5日与毒品犯罪分子搏斗中牺牲的惠州市缉毒支队副大队长杜宇华,年仅3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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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当地市民自发悼念杜宇华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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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从顺、张子权父子俩都为禁毒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戒毒警察想对禁毒英雄说……”,中国禁毒网,2024年04月03日。来源:湖南戒毒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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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禁毒先烈 了解英雄们的故事”,中国禁毒网,2024年04月03日。来源:南宁禁毒。

据公安部2021年提供的数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6万余名民警因公牺牲,近10年,共有3773名民警因公牺牲,5万余名民警因公负伤。他们是和平时期最危险的岗位。禁毒民警更是其中危险程度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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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以为岁月静好,那只是因为时刻有人在负重前行。为什么他们愿意付出生命代价去从事禁毒工作?中国近代百年耻辱的开始就是鸦片战争,旧中国无数家庭因家中只要有一人吸食鸦片就会倾家荡产。多年前我在电视上看到介绍禁毒原因的视频:一位云南的母亲将因毒贩胁迫吸毒成瘾的儿子手脚全绑在床上,看着他撕心裂肺的哭喊悲痛欲绝,她给总理写信求求政府加大禁毒力度,救救这些被毒品折磨到痛不欲生的孩子。我永远忘不了那位母亲在接受电视采访时精神崩溃嚎啕大哭说出的话“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啊!”

仅以此文献给为守护人民的身心健康而牺牲在禁毒一线的英烈,以及更多依然战斗在禁毒一线的英雄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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